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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如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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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1-11 11:35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及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首批清单,包括客、货运机动车,挂车及半挂车,飞机及其他航空器,船舶等100项8位税目商品。

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

实行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零关税”商品

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通知》提出,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首批清单见文末表格)。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

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须合规营运接受监管

《通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交通运输等部门

参与制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以下内容:

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

另外,海南省相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