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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个人自用物品使用范围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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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2-08 14:19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个人邮寄物品,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其它为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0750-12360江门海关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