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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贸易出口业务模式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企业是否采取9710的方式进行货物出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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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0-05 20:12

问:本公司是一家境内电子消费品实体制造企业,在往期出口贸易中,公司与客户直接达成交易协议&订单后,通常采取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进行货物出口报关。 现了解到国家推行实施的【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的模式流程更为简便,故公司想要在单一窗口完成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资质备案后,通过9710的模式进行货物出口申报。但考虑到公司实际业务模式仍旧为公司与客户直接达成交易协议&订单,并未通过9710定义中提及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不知道公司是否可以在维持原有交易模式的情况下,采取9710方式进行出口货物申报?该转变是否会涉及违反海关进出口申报及监管法规?是否存在其他合规风险?还请予以解答。


答复如下: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规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请贵公司详细查看海关法规文件,结合货物实际情况,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网站留言答复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拨打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